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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年台上字第4195號|拆屋還地及反訴請求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|民國 60 年 11 月 19 日|最高法院民事判例

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,二十年間和 平繼續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,無論該他人土地 已否登記,均得 ... 律師 被上訴人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傳 訴訟代理人 張忠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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